北京市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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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作者: 2020-04-10

      2020年4月10日北京市懷柔區第五屆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依法履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和《北京市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北京市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區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委員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農村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委會。專委會的設立、撤銷和名稱變動,由區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專委會是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受區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領導。

      專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開展工作。

      第三條 專委會會議討論研究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決定和行使職權。

       

      第二章  專委會的組成

       

      第四條 專委會由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和委員5—7人組成。其人選由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區人大代表中提名,區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可以任免專委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

      各專委會成員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辭職報告,由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常委會提出辭職報告,由常委會會議通過,并報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五條 專委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專委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予以公告。

      專委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專委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六條 各專委會主任委員主持本專委會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專委會主任委員出缺時,可由主任會議確定該專委會的一名副主任委員主持工作,待下次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新的主任委員為止。

      第七條 各專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聘請專家顧問。

       

      第三章  專委會的工作職責

       

      第八條 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提出屬于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職權范圍內與本專委會有關的議案。

      第九條 審議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交付的議案,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條 審議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并提出是否進行質詢的審議意見。

      組織實施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復,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一條 審議常委會交付的特定問題調查案,并提出是否進行特定問題調查的審議意見。

      第十二條 對屬于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專委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根據職責分工,每年第四季度向主任會議提出下一年度常委會執法檢查的建議。

      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有關專委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開展執法檢查時,應成立執法檢查組。完成執法檢查后,應形成執法檢查報告,向常委會報告執法檢查情況。

      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區人民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報告和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或者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有關專委會應組織跟蹤督查。

      第十四條 根據職責分工,每年第四季度向主任會議提出下一年度常委會聽取審議“一府一委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建議。

      在常委會聽取審議有關專項工作報告前,相關專委會應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形成專題調研報告,向常委會報告調研情況。專委會應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并督促報告機關形成符合規范要求的專項工作報告。

      專委會認為常委會有必要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或決定的,應向主任會議報告,并擬訂決議或決定草案。

      常委會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決議或決定后,有關專委會應組織跟蹤督查。

      第十五條 根據職責分工,初步審議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并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六條 由財政經濟委員會牽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的執行和調整、預算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決算等進行審查,提出審查報告,并擬訂相關決議草案。

      其他專委會參與本專委會對口聯系部門相關預算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等事項的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審查常委會備案審查機構移送的區人民政府、鎮鄉人大報送備案的與本專委會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督辦由本專委會對口聯系部門所承辦的代表議案以及建議、批評和意見;檢查相關答復意見、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單獨設立監督議題,組織對本專委會對口聯系部門的相關工作進行執法檢查、專題調研、視察或者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監督活動,并向有關部門就相關工作提出審議意見。

      第二十條 配合市人大常委會、專委會等部門組織開展與本專委會有關的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立法調研、法規修訂征求意見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加強與區人大代表的聯系,為代表依法提出高質量的議案以及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

      加強同選民的聯系,聽取與本專委會有關的意見和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常委會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承辦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專委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專委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條 專委會會議須有全體成員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專委會成員應按時參加本專委會會議,認真履行職責。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主任委員請假。

      第二十五條 專委會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的三日前,需將關于會議召開日期及議題的通知和有關材料送交專委會成員。

      根據工作需要,專委會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二十六條 專委會會議聽取審議“一府一委兩院”專項工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根據工作需要,專委會會議可以邀請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出席會議;可以邀請常委會的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同志列席會議;可以邀請區人大代表、本區選舉的市人大代表以及有關專家顧問到會發表意見;可以要求與議題有關的“一府一委兩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七條 專委會會議的表決采用舉手或按表決器的方式,也可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專委會會議表決事項須由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八條 專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須作會議記錄;必要時,編印會議紀要。

       

      第五章  專委會辦事機構

       

      第二十九條 區人大常委會相關辦公室,既是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專委會的辦事機構。

      第三十條 各專委會辦事機構負責本專委會會議、各項活動的組織實施、服務保障等日常工作,為專委會成員查閱有關文件、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各專委會辦事機構要做好本專委會與其他專委會和與本專委會工作相關的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其他社會團體的聯系、溝通、協調,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 各專委會可依據本規則制定本專委會工作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規則由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