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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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作者: 2019-12-03

      (2019年5月29日北京市懷柔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北京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北京市懷柔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結合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參加集體行使職權的活動。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主任會議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日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需要臨時調整議程和日程的,由主任或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應當于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會議日期、會議建議議程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將會議準備審議的文件同時送達。

      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應當認真閱讀會議文件,準備審議意見。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本人向常務委員會主任請假。

      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區監察委員會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會議。

      各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列席會議。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

      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和常務委員會各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議程,可以邀請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市人大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區人大代表,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九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區人民政府、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先交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議案人說明,必要時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第十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起草議案草案。

      第十一條 議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寫明議題、理由和解決方案。

      第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或提議案人、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時,聽取提議案機關或提議案人關于議案的說明。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議案機關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會議準備表決的議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必須以書面形式,在議案交付表決前提出。

      第十五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代表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應當邀請領銜提出議案的代表列席會議,并將審議結果向提出議案的代表通報。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意見較多時,是否由報告機關在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補充報告或重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會議提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可以暫不交付表決,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下次或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提議案機關或提議案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機關或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事關全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申請報告專項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在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時,應當由報告機關的負責人到會報告,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到會報告。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該專項工作進行視察或調研,提出視察或調研報告,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專題調研的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將各方面對該專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研究,并在該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20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征求意見。

      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按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的意見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1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

      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7日前,將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負責整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經主管副主任審核,主任簽發,再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交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書后3個月內,將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送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時,應當邀請領銜提出議案的代表列席會議,并將審議結果向提出議案的代表通報。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意見較多時,是否由報告機關在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補充報告或重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議事項作出相應決議。

      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決議執行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向區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聽取和審議計劃、預算、決算、審計報告,

      審查和批準決算,審查和批準計劃和預算調整方案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在每年7月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關于上一年度財政決算情況的報告、審計機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區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區級決算草案,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關于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上述報告、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的30日前,將上述報告和決算草案送交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也可并交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征求意見,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預算草案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作部分調整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準。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準計劃、預算調整方案的30日前,將計劃、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也可并交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征求意見,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經主管副主任審核,主任簽發,再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交區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3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并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對有關審議意見的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跟蹤監督。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決議執行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區人民政府的計劃、預算、審計、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向區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實施的中期階段,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年規劃經中期評估后需要調整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六章  執法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四條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并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建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組組長或副組長負責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執法檢查情況。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負責整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經主管副主任審核,主任簽發,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將審議意見和執法檢查報告交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送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由常務委員會安排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鎮鄉人大、人大街工委組織代表對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鎮鄉人大、人大街工委應當將執法檢查情況書面報送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向區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撤銷

       

      第三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常務委員會備案。

      每年2月1日前,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將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常務委員會備查。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機構)負責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和研究,并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審查。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四十條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在審查中認為存在不適當情形的,應當會同備案審查機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后,由備案審查機構建議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廢止。

      第四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后60日內,將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或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情況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認為被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無需修改或廢止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認為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的無需修改或廢止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會同備案審查機構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規范性文件的建議。主任會議根據撤銷建議,認為該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撤銷的,可以提出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也可以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時,制定該規范性文件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到會申訴,或提出書面申訴意見。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撤銷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任免、決定代理、辭職、撤職、罷免和補選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請,可以決定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委員,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以及常務委員會各辦事機構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根據區人民政府區長的提請,可以決定個別副區長和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根據區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可以決定副主任、委員的任免;根據區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可以決定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任免;根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可以決定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任免案,應當由提請機關正職領導到會說明理由,介紹情況,并回答詢問。正職領導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應當說明原因,并委托副職領導到會提請任免。

      審議任免案時,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問題需要作進一步了解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交提請任免的機關調查研究,提出報告。

      第四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可以從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監察委員會主任、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人民檢察院備案。

      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缺位時,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四十七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區長和副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接受辭職的,應當報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提出辭職的人員,應當提交辭職報告,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對區人民政府個別副區長和組成部門負責人,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撤職案。

      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對本條第一款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也可以提出對本條第一款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資料。

      撤職案在提交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九條 市人大代表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接受辭職的,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區人大代表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接受辭職的,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并予以公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市人大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被提出罷免的市人大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罷免市人大代表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的決議,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區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  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會議補選出缺的市人大代表。代表資格由常務委員會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確認。

      區人大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在原選區補選。代表資格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并報常務委員會會議確認。選舉結果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二條  新一屆區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由上一屆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并報上一屆常務委員會會議確認。

       

      第九章  質詢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四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該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可將答復情況的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在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受質詢機關一般應當在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作出答復。本次會議期間不能答復的,應當說明理由,由主任會議確定答復時間。

      第五十六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必要時,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作出決議,由受質詢機關執行。

      第五十七條  質詢案在答復前,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五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區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邀請有關專家顧問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條  調查委員會應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六十一條  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聽取區人民代表大會組織的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十一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要圍繞議題進行。經會議主持人同意,方能發言。

      第六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5分鐘。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超過時間或與議題無關的發言,會議主持人可以制止。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交書面發言,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

      第六十四條 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后,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序問題不受此限。

      第六十五條 表決議案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六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六十七條 任免案一般應當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并表決。

      第六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按表決器方式、舉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法律法規對表決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機構負責記錄相關內容,并整理存檔。

      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會議紀要和其他文件,要形成常務委員會會議公報,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區人大代表,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條 本規則由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